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 該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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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該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在其訂立的期限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可以提出續簽或者不續簽合同的要求,而且根據雙方的不同要求,獲得經濟補償的數額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該如何補償呢?本站的小編接下來會給您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不續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後解除勞動關係。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 因為你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的解答,在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勞動雙方的哪一方要求不續簽,因此在要求相關的經濟補償方面也不會有所不同,更多相關的勞動合同問題歡迎前來諮詢本站網站,這裏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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