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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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廳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需要執行?

餐廳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需要執行

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是不需要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 作為勞動者一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必須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 如法律規定,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工, 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 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餐廳在跟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後,當然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餐廳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已經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只要提前離職就要付違約金,像這些約定,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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