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約違反勞動法規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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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條約違反勞動法規定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條約違反勞動法規定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條約違反勞動法規定是沒有效力的,下述的情況都是屬於無效的。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並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願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願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幾項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需要注意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比如説關於勞動者工資這方面不能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無效,勞動者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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