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寫交金保證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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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寫交金保證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是為了讓單位和員工在有些有歧義的問題上最終得出雙方都認可的結論並以此文書作為規範雙方行為的依據,但是其中的內容與員工和單位的實際權益有很大的關係,甚至有的公司為了自己不受損失而規定了收取員工的保證金。那麼,勞動合同寫交金保證是否違法?

一、勞動合同寫交金保證是否違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不應當以收取保證金來約束勞動者。

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1、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2、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後,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説,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3、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於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總之,員工到公司正常工作本來就是為了獲取自身的經濟支撐,而公司不能借此僅僅為了維護自己而侵害了還未得到任何工資的員工權益,所以只要是規定了保證金的合同就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據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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