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還用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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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還用辭職嗎

合同到期還用辭職嗎,這個問題主要反映的是勞動者、終結勞動關係活動的問題。作為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每個遇到此類問題的人都要面對的問題。是不辭而別,還是口頭、書面通知,小編總結此類問題的法律規定,供您借鑑。

一、合同到期後勞動者如何辭職

合同到期不想幹了,勞動者是要寫辭職信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對於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可見,合同到期還用辭職嗎這樣的問題,法律對其進行的詳細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走法定程序,也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提前與用人單位就辭職問題進行溝通。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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