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時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是很多用人單位的選擇。我們知道,單位聘用員工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呢?如果需要籤,但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在試用期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們就一起在下文中瞭解詳情吧。

一、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要籤合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説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二、試用期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確實得隨時解除合同。但若合同有約定解除合同對培訓賠償的,且用人單位又確實進行過相關培訓,用人單位目前提出的培訓費賠償數額又是基本合理的話,還是應當賠償的。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試用期內勞動者可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時間是2008年1月1日,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還存續的,繼續履行,但如果在08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08年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即新法實施前時段按舊法執行。

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單位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非以聘用協議或是其他書面協議來代替。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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