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還要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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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還要試用期嗎?

一、勞動合同續簽還要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曾經約定過試用期,重新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王某曾與維修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2年合同期滿以後,王某離開維修公司到另外的公司工作了1年,然後又回到維修公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維修公司和王某作為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管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為何,都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承擔以下兩項風險:一是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支付賠償金。

二、合同限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説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在勞動者工作期間,為了保障雙方權益,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不僅要規範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也要明確試用期的具體時間和薪資,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沒有做出了違反用人單位的行為,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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