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需要支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有以下幾種情況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需要支付

1、勞動者主動離職;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綜上所述,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確定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其相應的法律效力也就生效了,不管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裏面的條例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話,一樣是要給受害方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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