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可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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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可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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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若沒有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不得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否則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但是也並非所有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需要接觸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賠償金,那麼,國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可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一、國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可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36條)

2、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0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41條)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只是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自行協商,然後記載於勞動合同之中。在接觸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要開掘接觸證明,拉倒者在尋找新工作時,需要提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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