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15天可以要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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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工資15天可以要得到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是不能夠隨便辭退勞動者的,如果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之下,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之下也可以主動辭職,關於工資的結算一般用人單位是無權剋扣的,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一解除勞動合同工資15天可以要得到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工資15天可以要得到嗎?

勞動者急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剋扣其15天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15天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綜上所述,這是小編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15天可以要得到嗎的回答,勞動者有時候因為個人原因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勞動者並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有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在工資當中,用人單位是可以扣除相應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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