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39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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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39條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39條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是發現在試用期限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法定解除

1、過失性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有明文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利潤的條件,那麼對用人單位來説的話,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是享有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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