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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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工會之間完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具有主張勞動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實的能力,其有關證據並非僅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故就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事實本身,應當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職工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則應由職工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用人單位有此主張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現實生活當中絕大的民事糾紛基本上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不過,勞資雙方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民事法庭提交的證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雙方都要確保提供的這些證據是真實的。如果自身無法舉證,那就有可能會承擔對自己不利的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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