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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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

而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並非是絕對的倒置。

勞動者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勞動關係解除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對於解除合同的理由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一、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案件,用人單位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的證據入手:

(1)勞動合同。

(2)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根據。

例如,企業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依據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準備好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且還要準備證明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的證據,如工作記錄、其他員工證言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憑證。由於通常合同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應當是書面形式,所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書面憑證也是重要的證據,此外,送達書面通知必須要有被送達人當場簽字。當被送達人拒絕簽字或無法聯繫到時,用人單位必須登報聲明或在被送達人所生活工作的場所範圍內進行公示。

在直接送達時被送達人極有可能拒絕簽收的情況下,最好是請兩名公證員,在直接送達時進行公證。或者用郵政快遞送達,在郵寄詳情單上寫明裏面的內容,這樣,如果收到的東西和詳情單不符,當事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視為送達。如果單位實在沒有辦法,可以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要求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確認解除,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則解除的事實成立。

二、因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準備以下證據:

(1)勞動合同,用以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

(2)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譬如可以要求對方出示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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