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不足辭退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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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

能力不足辭退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不過,如果用人單位未經過調整崗位或培訓,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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