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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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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