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走人用人單位要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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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走人用人單位要補償嗎
律師解析:1、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來與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等情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
2、如果符合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或者不願意續訂合同等情形的,則用人單位要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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