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走人用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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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內走人用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試用期內走人用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本單位的內部規定為依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辭職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在試用期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這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3、《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損壞了企業的設備、工具或其他物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予以賠償。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雖然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該放下工作就走,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由此帶來經濟損失的賠償爭議。

二、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內走人也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通知後走人,一種是立即走人。要注意,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法律中都沒有規定必須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如果單位領導故意刁難不予批准的話,只要按照規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盡到了通知的責任,到時間之後勞動者可以直接走人。若是沒有辦理工作手續交接,從而給單位造成損失,也應當由所在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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