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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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嗎?

當今社會,合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約定方式。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應聘時,就要簽署合同。在合同中,會提到補償金的有關事項。那麼,假如該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嗎?讓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的説法,以便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內容,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是,可以要求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維持或提高勞動者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訴,關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嗎,假如是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就要支付補償金,假如是勞動者提出解約,則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們在簽署合同時也應當仔細留意合同上面的到期時間和相關補償金和違約金的事項,不要隨意簽署,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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