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手續需要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手續需要哪些?

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手續需要哪些?

1、至少提前一個月申請。

2、等待人事部將該崗位人員招聘到位。

3、和該崗位新員工進行工作內容交接。

4、籤離職單,由你部門領導和公司跟你接觸的各部門領導簽字確認。

5、自簽字之日起算,正式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什麼是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必須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但對於試用期如果想要離職就必須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再辦理各種交接手續,所以,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有法律規定的,都必須要合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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