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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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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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關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這個問題,根據《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待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經約定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薪酬待遇,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來實現,特別是勞動者的崗位調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權為由,隨意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減低工資待遇,這是違約行為,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第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號)第15條和《勞動合同辦法》第27條、第3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約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減低勞動報酬,迫使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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