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殘疾人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與殘疾人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與殘疾人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合同和一般的勞動合同相比,並無明顯的差別。獲得勞動報酬是每一個勞動者應有的權利,殘疾人勞動者也不例外。殘疾人蔘加勞動,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取得報酬。用人單位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向殘疾人勞動者支付報酬。因此,在工資方面,也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三、不要籤哪些勞動合同

1、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於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2、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衞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3、“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4、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

在日常生活中,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保障勞動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憑證,也是發生勞動糾紛維權的重要法律證據,所以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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