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後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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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建立勞動關係後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的合法有效憑證,一經簽訂不得隨意更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需要履行合同義務和擁有合同權利,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簽訂,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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