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許多應屆大學畢業生在求職找工作的時候法律意識薄弱,在被錄用之後只與用人單位口頭達成協議,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子將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我們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就應該訂立勞動合同,那如果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的支付作出了明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

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

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

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

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總的來説,勞動合同是對我們權益的保障,在雙方對工作有意見爭執的時候可以拿着合同到法院請求仲裁。雖然説沒有合同就沒有保障,可是隻要能夠證明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也可作為法律依據。關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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