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違約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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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違約怎麼算?

勞動合同的違約怎麼算?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人數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職工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綜合上述,有關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違約金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簽訂勞務合同前,應仔細的確認勞務合同的內容,如出現違約現象,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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