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會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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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會解除嗎?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會解除嗎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應自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哺乳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三、哺乳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身份證複印件;

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工商註冊登記信息資料;

4、證據材料複印件;

5、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説明;

四、哺乳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自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以後,不過,在哺乳期結束之後,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也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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