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有多長時間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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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續簽勞動合同有多長時間的緩衝期?

續簽勞動合同有多長時間的緩衝期

續簽勞動合同的緩衝期並無明確規定,但公司單方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續簽勞動合同的緩衝期,可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職工繼續在公司工作,超過一個月沒有重新籤合同的話,對用人單位就有一定法律風險,而且員工如果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最好也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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