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勞動合同受理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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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勞動合同受理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船員勞動合同受理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一、《案由規定》第七章規定的應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是指船員就在船工作或服務,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之間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

二、一般情況下,上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間僅為勞務合同關係,且一方為船員、另一方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

上款所稱船員,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務的其他人員,如隨船醫生、廚師等。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爭議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員在船工作或服務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在船期間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航行於海上或通海水域(長江、黃浦江中下游);

(2)非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

(3)20總噸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同時又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船員為其在船上工作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船員同時提出船舶優先權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員提出的訴訟請求還包含上述四項請求外的金錢給付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一併處理。但涉及其他勞動權利,應告知其按勞動爭議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六、除上述規定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外,其餘涉及船員的勞動爭議案件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均由基層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員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基層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員享有船舶優先權為由移送海事法院。

每一個勞動者在勞動的過程中都是應該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公司或者企業也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的,不過一般公司不會錄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這樣是對企業也是對個人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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