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人員受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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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受勞動合同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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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高級管理人員勞動關係應注意的問題


在《公司法》董事會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和勞動法不存在衝突的前提下,那麼解除公司高管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董事會決議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具有無因性,但公司解除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關係必須“有因”,因此需對董事會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原因進行解析,看是否已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如果解聘高級工作人員的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則公司應及時的保存證據,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解聘高級工作人員的原因是其不能勝任工作,那麼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調崗,如還不能勝任可解除其勞動合同,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要注意公司和高管到底是解聘職務還是解除勞動關係這一細節性的問題。如果是解除勞動關係的話,解除勞動關係在處理的時候和普通員工就一樣了,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解聘並且要求賠償,反之公司單方面解聘,需要對這些高管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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