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管理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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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訂管理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簽訂管理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合同文本的起草內容;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二、合同的必備條款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簽訂合同前的審查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主體資格審查

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要認真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如要查驗單位的營業執照,要注意營業執照是否偽造或是偷竊所得,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是否具備生產、經營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信譽審查

在實踐中,合同的主體合格並不意味着他們簽訂的買賣合同之後就一定能真的完全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為了減少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必須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3)履約能力審查

無論是與公民簽訂買賣合同,還是與法人簽訂買賣合同,都要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否則偏聽一面之詞,很容易上當受騙。

對於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而言,可以通過他所作單位以及其親戚、鄰居、同學、朋友等熟人調查此人的履約能力。

對於法人而言,可以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多種途徑瞭解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4)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

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對法人工作人員的審查和對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簽訂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人必須具備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所以對委託代理人要進行三方面的審查:審查其委託證明、代理權限和簽約時是否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

勞動者在入職公司時都會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舉動,是有一定的管理規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內容與簽訂形式可以根據自己單位的發展及其他情況進行刪減改動,但是不能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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