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因曠工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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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因曠工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解除因曠工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其中第(二)種情形最多給12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是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來的,但在提出時需要先通知工會,在研究了工會的意見之後才可以向勞動者提出來,這樣才不會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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