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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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曠工是嚴重的勞動違紀的行為,符合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過錯性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勞動者處於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無補償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曠工的勞動者達到一定程度是可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不需要承擔賠償金的,而且用人單位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需要承擔賠償金。如有疑問,請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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