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要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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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要有什麼內容

多數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甚至看都不看一眼,很隨意的就簽上了自己的大名,這樣是很容易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而想要維護自身利益,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清楚勞動合同中要有什麼內容,有個底線之後才好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勞動合同中包括的內容吧。

一、勞動合同中要有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試用合同是否違法

簽訂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就勞動合同來看,其中有一些條款是法律規定必須要具備的,而現實中,事先了解清楚勞動合同中要有什麼內容,對勞動者來講也是有利的,至少知道自己最切身的利益是如何約定的,這樣也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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