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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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束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樣的

結束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樣的

結束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法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1、解除和終止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

2、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説,結束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進行決定,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還需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和中止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情形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首先從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作為開始,直到備案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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