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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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要是女職工懷孕生產之後正處於哺乳期的話,其實也是會受到保護的。但是有的單位認為在哺乳期內女職工也是很耽誤自身工作,因為就想要將其辭退。這一行為,其實就屬於違法的辭退行為,此時單位需要對女職工作出賠償。那麼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一、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分析了上文之後,我們清楚了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雖然從原則上來講在哺乳期內,單位不能辭退女職工,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如何此時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那麼用人單位還是可以將其辭退,而此時就屬於合法的辭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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