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找誰賠償?
一、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找誰賠償
哺乳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找單位賠償。如果被解僱了的,當事人可以享受以下的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二、離職補償金的發放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單位違法解除孕期員工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賠償兩倍的離職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的話勞動者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離職補償金的數額參照勞動者上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乘以工作年限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