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勞動合同一方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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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勞動合同一方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通常勞動合同一方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説,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説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數額:

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2、如果用人單位不遵照本法規定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一般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辭退賠償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的經常補償是依據勞動者工作年限而定的,工作滿一年人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辭退賠償金計算標準一般根據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年限來計算。工作年限滿六個月至一年的,可以取得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金。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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