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分包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關於違法分包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分包這是在建築工程承包的時候會發生的一種合作模式,一般都是指證承包單位將整個工程修建的時候的一部分再分配給其他的承包單位。其實分包單位跟總承包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不會產生本質上的聯繫的,這兩個不同的單位,只需要帶領自己手底下的員工修建好單位所負責的工程即可。可是有些員工關心的問題是關於違法分包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違法分包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一、如何確認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主要指: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並不受到違法分包的這種影響,也就是總承包公司可能在分包的時候的某些做法沒有符合國家規定,但是,這種做法不能夠影響下面普通勞動者的各種權益的,只要勞動者在分包的時候已經為建築單位提供了一定的勞動力,各種工資待遇是要有分包的公司必須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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