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獲得經濟補償金按以下情況分析: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可以進行不續簽的,只是後果不一樣。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那麼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賠償金,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帶通知金,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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