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合同法人簽字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 對於勞動合同法人簽字嗎?

對於勞動合同法人簽字嗎?

勞動合同一般是需要由法人簽字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並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法人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必須有明確的委託手續。由於我國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簽訂合同時的瑕疵有時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最終確認,但規範簽訂勞動合同將更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權益。

所以勞動合同上不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名,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簽名,不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委託代理人簽名,認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關健是有沒有加蓋公章。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上是否需要法人簽字,主要是看合同上有沒有單位蓋章,同時也要檢查好合同是否具有上述所説的必備條款,如果雙方對合同中有關條款和內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所認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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