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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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約定上班時間?

勞動合同中約定上班時間

勞動合同要約定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沒有寫工作時間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工作時間僅僅屬於書寫不當,還是有效的,但是還沒有上升到違法的程度,因為沒有約定還可以法定,法律規定就是每週上班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每週上班時間超過40小時,就應按超過時間向勞動者發放加班工資。

簽定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寫勞動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該份合同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個月內,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就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一般勞動合同都是簽訂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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