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中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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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認定是:加班出於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非勞動者自願加班;屬於在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工作;勞動者已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工作任務。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中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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