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將合同給勞動者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簽了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將合同給勞動者合法嗎?

一、簽了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將合同給勞動者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怎麼辦

勞動關係的存在不以勞動關係的簽訂為必要條件。

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卻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事實為準,也就是説,即便用人單位未及時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仍實際在用人單位上班,那麼雙方依然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諸多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進行簽訂的,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社保局都是各執一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勞動者手上沒有,那自己一定要讓用人單位給予,不然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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