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勞動期限包含試用期期限在內,並沒有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説。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另外,勞動合同應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簽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係,應同時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企業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並未交付給勞動者,此種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願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也無妨,或者出於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了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滿單位未辭退勞動者而留任繼續工作的就視為進入了正式期,轉正只是單位的內部手續,法律上不是以是否簽訂轉正勞動合同來判定的。

當然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自身選擇合理人力資源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可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説,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係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對於應聘者來説,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裏較深入的瞭解企業、熟悉產品,獲悉工作環境等,以此評判是否此工作確實適合自己。時間規定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並在簽訂勞動合同中明確註明,但是法律不允許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必須是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中的一部分,法律保護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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