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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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小常識

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是非常重要的,事關普通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在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編以具體案例為您講解勞動合同法的小常識,請閲讀了解。

【案例】

2010年 9月份,23歲的小張剛從學校計算機專業畢業來到武漢找工作,被一家IT公司聘用。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工資1200元,試用期過後轉正每月2400 元,轉正時單位跟他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公司試用期內不給小張繳納社保,每月給付小張200元的社保補貼,到2012年10月31日合同期滿。今年10 月29日一上班,辦公室主任通知他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續簽,讓他跟其他員工做一下工作交接。

離開單位後,小張心裏很不舒服:“不續簽勞動合同倒是早點告訴我,也好讓我提前做個準備。現在工作突然沒了,怎麼跟家裏人交待呀。”聽朋友説他可以維權,要求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於是他申請了勞動爭議調解。“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再跟他續簽,又不是中途把他辭退的,憑什麼還要給經濟補償?”説這話的是公司人事的夏經理。在與員工小張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其續簽,小張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申請維權,要求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專業分析】

很明顯,在此案例中,小張所在的IT公司存在很多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下面就給大家一一指出並做簡要分析,希望大家今後在工作中能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基礎。書面勞動合同不僅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記載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及時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6個月才與小張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自小張與公司形成用工之日起一年,應當向小張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一年後還沒有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公司與小張簽訂2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最多隻能約定2個月的試用期。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小張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年武漢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明顯低於相同崗位工資的80%,所以小張試用期工資應為不低於1920元每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社會保險法的,所以公司約定小張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小張可以主張公司補繳試用期內社保。

3、經濟補償金的有關問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有權不與勞動者續簽,但同時也有責任和義務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任何單位都不能違反,所以小張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但同時也要注意: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小張是可以向公司主張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工資按照後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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