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9條應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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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9條應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9條應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可以立即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情況,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嚴重違反勞動規定的公司員工,公司有權利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有過錯,員工可以無條件解僱。無需事先説明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賠償;但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規定,屬於無過錯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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