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在勞動合同中行使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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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在勞動合同中行使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在工作中發現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或着針對勞動者個人的不利的限制或着處罰,勞動者可以行使抗辯的權利,拒絕用人單位不合法的安排。所以,勞動合同和合同法上規定的合同一樣享有抗辯的權利。那麼,抗辯權在勞動合同中行使應該注意什麼問題?詳情參考下文。

一、勞動合同抗辯權的概念

勞動抗辯權是勞動保護法規定勞動人所擁有的正當權利之一,主要是指在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勞動請求或者勞動指示的權力。作為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權利,勞動合同中的抗辯權卻很少得到貫徹執行。

二、抗辯權在勞動合同中行使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後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係,也不能產生後履行抗辯權。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後順序。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後順序,就形不成後履行抗辯權。

(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後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以上抗辯權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終止履行合同,並不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

勞動合同與普通的債務合同一樣屬於雙務合同,理論上是享有合同法規定的各種抗辯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的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注意的問題與其他合同的抗辯權利的行使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樣的,比如注意合同先後履行順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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