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法律服務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什麼?

法律服務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什麼?

法律服務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知識產權的覆蓋範圍和應用領域、實施許可獲得的可能性和通常的許可費用、“背景知識產權”對實施合同約定發明創造的必要性,以及未從該合同獲得經費或其他利益的共同權利人的意願等。通常情況下,僅有在“背景知識產權”對於實施本合同約定的發明創造是必要的,且不損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技術開發合同中才可以對“背景知識產權”作出無償使用的約定。

二、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瞭解,或者請求查閲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瞭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佔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佔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綜上所述,在法律行業中總是會有一些有關於知識產權的糾紛需要去進行處理的,但是大多數的知識產權都是涉及到私密而必須在合同中標註其重要性,而簽訂服務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結合當事人對該知識產權的許可範圍並且在糾紛處理中時刻注意以免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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