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中途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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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中途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會出現員工中途離職的現象。那麼,簽訂勞動合同中途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為此,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簽訂勞動合同中途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辭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辭而別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您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辭職需注意的事項

(1)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為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辭職通知一定要公司簽收,您保留簽收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説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

5、如何確保簽收

直接通過快遞郵寄上述文件,並保留好郵寄底單,同時根據郵寄單號打印郵寄送達的詳細單,一併作為證據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單位不同意辭職,如何解決?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可離職。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2)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7、如何辭職才能確保員工利益最大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提出辭職還可獲補償,這就是實踐中常説的“被迫辭職”: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單位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6)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需注意:

(1)您以上述理由辭職,公司一般是不會簽收您的通知書的,建議您ems快遞解除合同通知;

(2)通知書需寫明確您的離職理由,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不繳社保等;

(3)無需提前30日通知,快遞通知書後即可離職;

(4)注意當地司法實踐對被迫辭職理由的適用條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簽訂勞動合同中途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雖然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且還需要做好辭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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