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原因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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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原因條件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肯定對工作方面的事情非常關心,我們國家對於工作方面規定了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工作之前是必須要簽訂的,因為勞動合同是可以保障雙方的利益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在員工發生了重大的過錯或者給公司造成的重大的傷害的時候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原因條件還有什麼?

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3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據此,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原因條件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説明的是非常的明確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如果員工有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者是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損失的話公司是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員工沒有犯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有代通知金作為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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