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除員工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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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除員工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嗎

如果開除員工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嗎?

可以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因為——原因根據《勞動法》————等規定,本公司解除和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年——月——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1、各種方式的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勞動者也可以運用,雙方還可以協商一致共同運用。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種方式,只有用人單位才可能運用,勞動者沒有這種權力。

2、各種方式的適用對象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是用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適用的對象則是違犯勞動紀律的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等。

3、各種方式的適用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多種性質的。有的是懲戒性的,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有的是非懲戒性的,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既不是懲戒性的,也不是非懲戒性的,或者説既含有懲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懲戒性的因素。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解僱員工的話是需要用到這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而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話對以後員工找新的工作的話也是有一定的用處的,它能證明該員工在原用人單位已離職了,此外就算有證明,只要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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